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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
2016-09-15 08:51 来源:
三峡日报
责任编辑:wangdao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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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,人均月增长6.7%
本网讯(记者王夙志、通讯员黄荣洁)近日,湖北省人社厅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《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,从2016年1月1日起,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(退职)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,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。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,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.7%。
昨日,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,目前,全市各级人社、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,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。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,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。
此次调整,采取定额调整、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,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,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、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。
具体政策为:
定额调整。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,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、72元、62元。
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,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,增加82元;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,增加72元;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,增加62元。
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,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,增加82元;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,增加72元;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,增加62元。
挂钩调整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,每满1年增加3元。
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.6%。
适当倾斜。定额调整、挂钩调整后,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:
(1)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,每人每月增加30元。
(2)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,每人每月增加25元。
(3)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每人每月增加20元。
(4)符合劳社部发〔2002〕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,每人每月增加10元。
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,按照就高原则,只增加一项。
(5)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(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),每人每月增加40元;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 (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),每人每月增加60元。
(6)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增加10元
(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,包括我市的兴山、秭归、长阳、五峰)。
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,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(州)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,补齐到平均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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